锅炉节能技术又立新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以下简称《测试与评价规则》)两个节能技术规范,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建立了3项工作制度,规定了4项测试方法。这两个技术规范的实施将大力推进目前锅炉节能工作的全面展开。
此次,《规程》和《测试与评价规则》建立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制度、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和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制度。《规程》第五条规定: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在能效测试方面,《规程》第二十七条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今后由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据悉,目前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已公布了2批共33家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今后,对于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在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生产厂家制造的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对于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定型测试。面对大量的在用锅炉,《规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要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进行,由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此次涉及锅炉能效的4项测试方法也一同出台,包括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其中,锅炉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是为评价工业锅炉产品在额定工况下能效状况而进行的热效率测试。《规程》范围的锅炉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对于《规程》范围以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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